依據「桃園市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」第二條規定,占用道路車輛符合下列二款以上情形者,得認定為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,車輛車體髒污、銹蝕、破損,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廢棄車輛:
(一)鈑金多處剝落或鏽蝕嚴重或外表多處凹陷。
(二)窗戶破損。
(三)輪胎破損、脫落或輪框明顯變形。
(四)後照鏡脫落。
(五)引擎蓋脫落或無法關閉。
(六)車門脫落或無法關閉。
(七)行李廂蓋脫落或無法關閉。
(八)車前燈、煞車燈脫落或破損。
(九)排氣管嚴重銹蝕或斷裂。
(十)車輛踏板、鍊條、齒輪、煞車線、車頭手把、煞車拉桿斷裂脫落、嚴重鏽蝕或無法正常使用。
(十一)其他顯久未使用清理、零件脫落或破損,致使車輛無法正常使用,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。